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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班费如何剔除?年假补偿基数里“扣什么、怎么扣

剔除加班费,就是从离职前12个月的工资总额里把"加班工资"那一项单独扣掉,剩下的部分取平均作为年假补偿的计算基数。 这不是公司可以自行操作的,而是《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》第十一条的明文规定:"月工资是指职工在用人单位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12个月剔除加班工资后的月平均工资"。下面把扣什么、怎么扣、有争议怎么办,一步步拆开讲。

法律原文就一句话,但操作要看懂三件事

规定本身很简短,真正落实到工资条上要分三步看:

第一步,确定统计区间。以公司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那一天为节点,往前数12个月的工资。在这家公司工作不满12个月的,按实际在职月份算平均。

第二步,确定剔除项。工资单里属于"加班工资"性质的项目全部扣掉,不参与平均。这一步是争议的重灾区,后面细说。

第三步,算出月平均再除以21.75。剩余的工资项目按月平均后,除以月计薪天数21.75天(人社部发〔2025〕2号文重新确认了这个数字,2026年仍然适用),得到日工资,再乘未休天数乘200%,就是公司要额外补的钱。

工资条上要剔除的项目

一般工资明细里有这些栏目要单独拎出来,不计入基数:

工作日延时加班工资(平时晚上加班那部分)

休息日加班工资(周末加班按2倍发的那部分)

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(三倍工资那部分)

以"加班补贴""加班津贴"名义每月固定发放、实际对应加班时数的款项

要保留进基数的项目包括:基本工资、岗位工资、工龄工资、绩效工资、奖金、津贴和补贴。合肥的仲裁案例里,董某合同约定工资6000元/月,实际因为经常加班月均到账1万元,公司主张按银行流水1万元算,仲裁庭最终以剔除加班费后的6000元作为基数,明确认定"加班工资不应作为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计算基数"。

最容易出错的是"固定加班费"。 南京建邺区法院的典型案例里,张某月应发工资5000元,其中每月有固定的加班费1000元。计算年假补偿时,法院把这1000元剔除,剩下的4000元才是正常工资基数。也就是说,不管加班费是按小时算的还是每月固定发的,只要是加班对价,都要扣。

提成、绩效、年终奖要不要扣

这三项经常被公司一并塞进"剔除"筐里,其实要分开看:

提成工资、绩效工资不剔除。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专门有一句:"实行计件工资、提成工资或者其他绩效工资制的职工,日工资收入的计发办法按照本条第一款、第二款的规定执行"——意思就是照常按前12个月平均计入,四川12348法律服务平台也明确说过"企业直接扣你绩效工资是不合法的"。

年终奖的司法口径有分歧。 南京建邺的判例支持分摊计入——张某2019年年终奖24000元,法院按24000÷12个月=2000元/月分摊,并入当年度计算基数,最后算出月均6000元。但最高法民一庭关于二倍工资的意见里,把"非常规性奖金"列为可剔除项。实际操作中,常规性、按业绩周期发放且写入薪酬制度的奖金,多数法院倾向分摊计入;一次性、临时性、企业自主决定的年终奖,部分地区法院倾向剔除。这两种算法差距不小,建议在自己所在地已有判例的口径下主张。

报销款、餐补、交通实报实销这类费用不属于工资,本来就不进基数,谈不上剔除。

公司工资条不区分加班费怎么办

这是最常见的一种情况——工资单上就一个"应发工资"数额,看不出哪块是加班。举证责任在公司这边。 最高法关于二倍工资基数的意见明确:"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,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,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,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。"

把这条用到年假补偿场景里就是:公司说"我的基数里已经剔除加班费了",那它必须拿出工资台账、加班审批记录、加班费计算明细来证明哪一块是加班费;拿不出来,就得按全额实发工资算基数,这对劳动者反而有利。珠海的仲裁裁决书里,公司提交的工资明细单因为把工作日加班、休息日加班、节假日加班分列清楚,仲裁庭能逐项核算剔除,这种反而是规范的;如果公司只甩一张银行流水,法院多数会按全额计算。

剔除之后完整算一遍

把南京建邺的案例完整推一遍,就能看出"剔除"的具体作用。

张某月应发5000元(含固定加班费1000元),2019年发年终奖24000元,2020年9月21日离职,累计工龄满10年,全年应休10天年假。

算2019年度基数:5000-1000=4000元正常月薪,加年终奖分摊 24000÷12=2000元,得月均6000元;日工资 6000÷21.75≈275.86元。2019年在职应休天数是(214÷365)×10≈5.86天,取整5天。

算2020年度基数:离职前12个月里,2020年实际工资按(4000×应发工资)折算,扣除已休期间,月均2896.55元;日工资 2896.55÷21.75≈133.17元。2020年应休(265÷365)×10≈7.26天,取整7天。

两个年度合计12天未休,公司已付正常工资,所以额外补 200%×(2019年日工资×5 + 2020年日工资×7),最终裁4000多元。如果不去剔除那1000元固定加班费,基数会虚高25%,公司要多付一千多块——这就是"剔除"对双方的实际影响。

三个常见的问题

第一,别把"剔除加班费"理解成剔除所有浮动收入。 绩效、提成、按周期发的奖金都要计入,公司只按"基本工资"算年假补偿是违法的,这个抗辩在仲裁庭上一打就破。

第二,剔除加班费只适用于年假补偿、二倍工资这几类"非正常劳动报酬",不适用于加班费本身和病假工资。 加班费的计算基数是"正常工作时间工资",但那是另一个场景;病假工资按本人工资的60%-100%计发,规则又不一样。别把场景搞混了。

第三,公司想"打包剔除",要走协商。 法律不禁止双方约定一个高于实际剔除后的合理基数,但不能低于剔除加班费之后的法定底线。签过"约定基数"条款的,按约定走;没约定的,按法定剔除规则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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